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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留学中介机构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 作者: 马俞安
  • 发布时间:2024-08-26


1、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

为规范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维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

第二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运营设施;

拥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团队;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留学信息;

禁止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保护留学人员个人信息和隐私;

妥善保管留学申请材料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留学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留学咨询和评估;

院校推荐和申请服务;

签证办理协助;

文化适应和生活指导;

其他与留学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 留学人员有权了解留学中介机构的信息和服务内容,并对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留学中介机构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留学中介机构监管部门

留学中介机构属于教育部监管。

监管依据: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教外函〔2014〕14号)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同育人 强化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意见》(教职成〔2022〕20号)

监管职责:

教育部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业务规范、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留学中介机构监管。

监管内容:

审核和发放留学中介机构办学许可证

监督留学中介机构招生、宣传、收费等行为

处理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定期检查留学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

组织开展留学中介行业培训和规范管理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教育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留学中介机构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责令整改

暂停或取消办学许可证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3、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最新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最新

随着留学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也日益加强。为规范该行业的发展,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项管理条例,旨在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留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其中,最新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经营范围、管理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和财务管理制度。机构的经营范围限于留学咨询、申请指导和后续服务,不得从事与留学无关的业务活动。机构还需履行信息真实性、保密性及公平竞争等义务。

为了保障留学人员的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机构应向留学人员提供真实全面的留学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性陈述。机构还须与留学人员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留学申请过程中,机构应协助留学人员准备材料、指导申请、办理签证等,不得代办或伪造申请材料。

同时,条例加强了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主管部门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机构若有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或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将面临吊销执照、罚款等处罚。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的出台,为规范留学中介服务行业、保障留学人员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留学人员应选择合法合规的机构,并合理利用其服务。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留学市场环境。

4、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设立及管理

第四条 设立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办公场所;

(三) 有经批准的章程;

(四)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章程;

(三) 资金证明、人员名册和办公场所证明;

(四) 内部管理制度;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七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为留学人员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留学人员。

第八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根据留学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留学方案,并协助留学人员选择适合的留学院校和专业。

第九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协助留学人员做好签证办理、机票预订、住宿安排等服务。

第十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留学人员反馈申请进展情况,并向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留学中介机构的;

(二) 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三) 误导留学人员选择留学院校或专业的;

(四) 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五)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 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

(二) 误导留学人员选择留学院校或专业,情节严重的;

(三) 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