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是什么)
- 作者: 陈锦烁
- 发布时间:2024-08-14
1、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
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
为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留学生,东莞市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旨在减轻其经济负担和提升其生活质量。
补贴对象
就读于东莞市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境外留学生。
补贴类型
学费补贴:每学年6000-12000元。
生活费补贴:每学年3000-6000元。
住房补贴:每月300-600元。
医疗保险补贴:每学年600元。
其他补贴:包括语言培训、文化交流等方面的补贴。
申请条件
在东莞市高校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
成绩优异,平均分不低于85分。
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符合东莞市相关规定。
申请流程
登陆东莞市教育局官网下载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如:护照、签证、成绩证明、在读证明等。
向所在高校国际交流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发放方式
补贴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留学生账户。
政策意义
东莞市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旨在:
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留学生,为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提升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体验,鼓励他们融入东莞社会。
树立东莞市开放包容、尊重人才的城市形象。
2、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是什么
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
东莞市政府高度重视吸引和留住海外高层次人才,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其中包括对硕士留学生给予补贴。
根据东莞市出台的《东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东莞市范围内就读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申请以下补贴:
一次性补贴:
本科毕业后直接升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60000元人民币
其他硕士留学生:30000元人民币
生活补贴(每月):
2000元人民币
其他补贴:
留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合理支出,可按一定比例报销
创业项目资助,最高可达50万元人民币
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
申请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或东莞市户籍
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在东莞市范围内就读或工作
符合东莞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明、就业证明等。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获得相应补贴。
东莞市政府的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旨在吸引和留住优秀海外人才,为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留学生可积极了解和申请相关补贴,争取获得政府支持,促进自身发展。
3、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文件
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文件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硕士留学生,促进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取得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持有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大型企业单位就业。
2. 在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
二、补贴标准
硕士留学生每月补贴1000元人民币,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流程
1. 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向所在单位或学校提出申请。
2. 由单位或学校审核材料,填写《东莞市硕士留学生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至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市人社局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指定方式发放补贴。
四、申请材料
1. 《东莞市硕士留学生补贴申请表》;
2. 学位证书或认证书;
3. 《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4.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5. 其他相关材料。
五、其他
1.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
2.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将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3.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最新
东莞硕士留学生补贴政策最新
为吸引和留住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升东莞市人才队伍水平,东莞市出台了《东莞市高层次人才发展“1+4”政策体系》,其中包括针对硕士留学生的补贴政策。
补贴政策内容
根据《政策体系》,符合条件的硕士留学生可享受以下补贴:
租房补贴:硕士留学生在东莞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申请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
交通补贴:硕士留学生在东莞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申请每月200元的交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
生活补贴:硕士留学生在东莞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申请一次性10000元的的生活补贴。
申请条件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外取得学位
持有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保
符合东莞市高层次人才政策体系其他相关条件
申请流程
留学生本人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
注意事项
补贴需在留学生符合条件期间内使用
补贴不予叠加享受
补贴申请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