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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韩国留学生落户政策(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2023年最新版)

  • 作者: 郭沐恬
  • 发布时间:2024-07-14


1、成都韩国留学生落户政策

成都韩国留学生落户政策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成都市政府制定了《关于韩国留学生在蓉落户的实施意见》,惠及在蓉韩国留学生。

根据该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韩国留学生可申请在蓉落户:

就读于成都市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

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

在蓉工作或创业

缴纳社保满一年及以上

符合成都市引进人才条件

落户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材料:留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学位证或学历认证书、工作或创业证明、社保缴纳凭证等。

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批通过:符合条件者可获得户籍登记证明。

在蓉落户的韩国留学生可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福利,以及购房、创业等优惠政策。

该政策旨在为韩国留学生在蓉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吸引更多优秀韩国人才来蓉学习、工作和生活。它有助于促进成都与韩国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提升成都国际化水平。

2、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2023年最新版

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2023年最新版

上海市鼓励和支持留学生在上海就业、创业和发展,推出了一系列落户政策。现行留学生落户政策如下:

落户条件:

具有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

在上海全职工作或创业

连续缴纳上海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申报材料: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翻译件

就业证明或创业证明

社保缴纳记录

申报流程:

1. 网上预约: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网上预约。

2. 现场受理:携带申报材料到预约的受理点现场办理。

3. 审核审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材料,审批核准落户资格。

落户方式:

人才引进类:适用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符合上海市人才需求的留学生。

用人单位引进类:适用于由用人单位引进的符合上海市人才需求的留学生。

创业自荐类:适用于在上海创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留学生。

注意事项:

落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落户后,留学生可享受上海市户籍相关福利和政策。

落户政策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3、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2023最新规定

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2023最新规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最新规定,留学生落户政策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政策旨在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国际人才,促进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落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留学生可申请上海户口:

1. 具有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内双一流大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2. 在沪就业满6个月,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

3. 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人才需求。

4. 通过上海机构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核验。

二、申请流程

留学生可通过以下流程申请上海户口:

1. 提交申请材料: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面谈考察: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进行面谈考察。

4. 审批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5. 办理落户手续: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特殊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留学生,可享受优先落户政策:

1. 在世界排名前50的大学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 在上海市认定的重点企业或机构就业。

3. 在上海市认定的高端产业或领域工作。

上海市留学生落户政策的实施,为高素质国际人才来沪发展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径,也有利于增强上海对全球人才的吸引力,助力上海打造国际人才高地。

4、成都韩国留学生落户政策2015

2015年成都韩国留学生落户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留住韩国籍高层次人才,促进成都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韩国籍海外留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成都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在成都实际工作或创业满1年以上;

无犯罪记录。

第三章 落户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报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申请落户。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工作证明或创业材料复印件;

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六条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参加面试。

第七条 面试合格后,申请人领取《成都市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第八条 持《成都市引进人才落户证明》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落户成都的韩国籍留学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优先考虑;

提供创业扶持资金和办公场地;

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和子女教育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