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留样柜管理制度(学校食堂留样柜的温度应该调到几档)
- 作者: 陈念智
- 发布时间:2024-06-22
1、学校食堂留样柜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留样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食品安全,规范食堂留样柜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内留样柜的使用、保管和管理。
第三章 留样柜使用
1. 留样柜用于保存当天制作的食品留样。
2. 每餐次必须留样,留样量不少于 500 克。
3. 食品留样应装入干净、消毒的留样盒中,加盖、密封。
4. 留样盒上应注明食品名称、留样时间、取样人姓名。
第四章 留样柜保管
1. 留样柜应放置于安全、阴凉、通风的地方。
2. 留样柜应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3. 留样柜应定期清洁、消毒。
4. 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擅自开锁进入留样柜。
第五章 留样管理
1. 食堂管理人员应每日对留样柜进行检查,确保留样保存完好。
2. 留样应保存 48 小时。
3. 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留样可作为证据使用。
4. 禁止擅自销毁或处理留样。
第六章 处罚
违反本制度者,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学校食堂留样柜的温度应该调到几档
学校食堂留样柜温度设置指导
学校食堂中的留样柜是保存食品样品的重要设备,其温度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留样柜温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样品的保存效果和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学校食堂留样柜的温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冰箱式留样柜:温度应控制在 0~4℃。
冷藏式留样柜:温度应控制在 4~10℃。
冷冻式留样柜:温度应控制在 -18℃以下。
一般情况下,学校食堂使用冰箱式留样柜居多。其温度应调至 2~4℃ 档。
该温度档位既能有效抑制细菌生长,保证食品样品的保存,又能避免食品冻结,保持其原有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留样柜温度并非一成不变。不同季节、不同地区的环境温度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例如,夏季气温高,留样柜温度可适当调低至 1~3℃。冬季气温低,留样柜温度可适当调高至 3~5℃。
以下几点也需要特别注意:
留样柜应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内部卫生。
食品样品应密封保存,避免污染。
留样柜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定期检查留样柜温度,确保其始终处于规定范围内。
通过严格遵守留样柜温度控制规范,可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避免因食品样品变质而产生食品安全隐患。
3、学校食堂留样柜管理制度及流程
学校食堂留样柜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特制定食堂留样柜管理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的所有食品。
二、留样原则
食堂需对每餐加工的食品留取500克左右的样品(按总量10%留样),并存放于专用留样柜中。
三、留样柜要求
1. 专柜专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2. 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腐蚀性。
3. 设有明示的标识,标明“食品留样柜”。
四、留样流程
1. 取样:每餐加工后立即由专人取样。
2. 编号:对留样样品贴上标签,注明取样时间、食品种类及数量。
3. 存放:将留样样品放入留样柜中,并加锁。
4. 保存:留样样品在室温或冰箱中保存72小时以上。
5. 处置:到期后将留样样品销毁,记录销毁情况。
五、管理责任
食堂管理人员负责留样柜的管理和监督,专职留样人员负责留样和保存工作。
六、检查监督
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对食堂留样柜进行检查,检查其管理和留样情况。
七、处罚规定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食堂管理部门。
4、学校食堂留样柜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食堂留样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学校食堂食品留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
1. 食堂管理人员负责留样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留样、封存和保存。
3. 卫生监督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留样管理情况。
第三章 留样范围
留样范围包括所有食堂供应的食品,包括自制食品、外购食品和半成品。
第四章 留样方法
1. 留样量:每餐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250克。
2. 留样时间:留样时间为72小时。
3. 留样方式:食品原样留样,不得改变其状态或加入任何添加剂。
第五章 留样柜管理
1. 留样柜专用于存放留样食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2. 留样柜应保持清洁、通风、无异味,并加锁管理。
3. 留样柜应贴有明显标识,注明留样日期、食品种类等信息。
第六章 封存与保存
1. 留样食品应立即装入密封容器并封存,封条上应注明留样日期、食品种类和责任人。
2. 留样食品应保存在专用的冰箱内,温度保持在0-4℃。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1. 卫生监督人员应定期检查留样柜管理情况,包括留样数量、封存情况、保存条件等。
2.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八章 食安事故处理
发生食安事故时,留样食品应作为证据保留,并及时交由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检测。
第九章 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食堂管理人员所有。